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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373号

陈满秀、刘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满秀,刘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373号申请执行人陈满秀,女。被执行人刘旺华,男。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陈满秀申请刘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5民初24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旺华应支付申请人陈满秀案款15090.0元,承担执行费126.3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509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旺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仓仓

审判员  黄加寿

审判员  曾林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