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6252号
原告:倪映红,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北京圣华易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龙山庄二区综合楼6-E号。
法定代表人:裘振颖。
原告倪映红诉被告北京圣华易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倪映红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倪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项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映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文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