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496号申请执行人田淑芳,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吉林省东丰县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甄植霖,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文都教育培训学校职工,住武汉市洪山区,关于田淑芳与甄植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淑芳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甄植霖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000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甄植霖的银行存款10,0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旗二○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