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财保128号
申请人:奎屯鑫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团结南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611225551。
被
申请人: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宁波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400228031684。申请人奎屯鑫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奎屯鑫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1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奎屯鑫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奎屯鑫博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奎屯鑫博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奎屯市南环本路114号、面积为9753.5平方米的商业用地。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19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