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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弋执字第257号之三

余金福、叶顺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金福,叶顺清,汪建茂,陈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弋执字第2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余金福,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高中文化,个体经商,住弋阳县。被执行人叶顺清,男,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汪建茂,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弋阳县。被执行人陈少林,男,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金福与被执行人叶顺清、汪建茂、陈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应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弋阳县人民法院〔2014〕弋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长龙

审判员  汪碧波

审判员  应建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项昕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