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建铭布行,住所地:石狮市灵狮开发区**栋*号梯*楼。经营者:洪金星,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魏昌福,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建铭布行与被执行人魏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魏昌福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魏昌福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魏昌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建铭布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魏昌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昌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建铭布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8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建铭布行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彦伟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