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734号
申请人:王双跃。
被
申请人:周建华,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张丽娟。
申请人王双跃与被申请人周建华、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双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周建华、张丽娟银行存款100万元和张丽娟名下的位于枣阳市内观台步行街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枣国用(2004)第6971号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民主路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双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建华、张丽娟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和张丽娟名下的位于枣阳市内观台步行街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房屋处分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枣国用(2004)第6971号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2019年8月31日。冻结申请人王双跃提供担保的位于枣阳市民主路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房产处分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朝文
审判员 刘建新
审判员 余清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钟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