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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2734号

王双跃与周建华、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双跃,周建华,张丽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734号

申请人:王双跃。

被

申请人:周建华,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张丽娟。

申请人王双跃与被申请人周建华、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双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周建华、张丽娟银行存款100万元和张丽娟名下的位于枣阳市内观台步行街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枣国用(2004)第6971号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民主路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双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建华、张丽娟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和张丽娟名下的位于枣阳市内观台步行街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房屋处分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枣国用(2004)第6971号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2019年8月31日。冻结申请人王双跃提供担保的位于枣阳市民主路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的房产处分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朝文

审判员  刘建新

审判员  余清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钟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