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黔0303民初3618号原告田应江,男性,汉族,1967年05月04日出生,住被告黄琼,女性,汉族,1981年01月03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新舟村林角组,居民身份证511121198101037588。。,被告黄琼,女性,汉族,1981年01月03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新舟村林角组,居民身份证511121198101037588。。被告黄琼,女性,汉族,1981年01月03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新舟村林角组,居民身份证511121198101037588。。本院在审理田应江与黄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应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应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田应江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 刘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印戳)
书记员吴妹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