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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3618号

田应江与黄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应江,黄琼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黔0303民初3618号原告田应江,男性,汉族,1967年05月04日出生,住被告黄琼,女性,汉族,1981年01月03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新舟村林角组,居民身份证511121198101037588。。,被告黄琼,女性,汉族,1981年01月03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新舟村林角组,居民身份证511121198101037588。。被告黄琼,女性,汉族,1981年01月03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新舟村林角组,居民身份证511121198101037588。。本院在审理田应江与黄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应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应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田应江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  刘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印戳)

书记员吴妹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