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341号
原告:单长轩,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王栋,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单长轩与被告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经审查该案需公告送达诉讼手续,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洪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