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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3341号

单长轩与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单长轩,王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341号

原告:单长轩,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王栋,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单长轩与被告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经审查该案需公告送达诉讼手续,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洪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