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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2502号

许桂飞、魏红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桂飞,魏红霞,许芬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许桂飞,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魏红霞,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许芬君,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033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红霞、许芬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许桂飞借款本金人民币46700元并支付利息,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15元,但被执行人魏红霞、许芬君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红霞、许芬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卫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茅开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