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许桂飞,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魏红霞,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许芬君,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033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魏红霞、许芬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许桂飞借款本金人民币46700元并支付利息,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15元,但被执行人魏红霞、许芬君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红霞、许芬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卫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茅开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