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4民初2085号原告徐某,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赵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赵某、房某、侯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徐某撤回对赵某、房某、侯某的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借款人赵某向原告借款350000元,赵某、房某、侯某自愿担保,借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赵艳庭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4日,被告赵某以及案外人房某、侯某为借款人赵某担保向原告借款35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被告赵某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主张被告赵某为赵某担保向其借款,并提交了赵某、赵某、房某、侯某为其出具的借据,被告赵某未出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视为放弃抗辩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徐某主张的被告赵某为赵某担保向其借款350000元未还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赵某以及案外人房某、侯某为借款人赵某的借款提供担保,系同一笔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未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保全债权实现的义务,且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因此,被告赵艳庭应当对保全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综上,原告徐某要求被告赵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赵某偿还徐某借款3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赵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广岐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1520元,由赵某承担,邮寄送达费100元,徐某承担80元,赵某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则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