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1840号
原告:曹某甲,男,生于1970年2月,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冉斌,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乙,男,生于1967年1月,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冉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甲承担。
审判员 罗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