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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1840号

曹某甲与曹某乙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1840号

原告:曹某甲,男,生于1970年2月,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冉斌,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乙,男,生于1967年1月,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冉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甲承担。

审判员  罗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