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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4执恢5号

叶素平与柳火明、叶文胜、范德丁、叶文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素平,柳火明,叶文胜,范德丁,叶文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4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叶素平,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柳火明,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叶文胜,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范德丁,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叶文金,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4)松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叶素平与柳火明、叶文胜、范德丁、叶文金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叶素平同意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凯峰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汤哲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君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