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
申请人:张志杰。本院在执行被申请人张志杰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志杰已按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迎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振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