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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380号

张志杰、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杰,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

申请人:张志杰。本院在执行被申请人张志杰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志杰已按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迎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振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