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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1414号

袁玲与许洪顺、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玲,许洪顺,孙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414号

原告:袁玲,女,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晶,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洪顺,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孙玲,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袁玲与被告许洪顺、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

原告袁玲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寇学年

代理

审判员  徐 俊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