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1414号
原告:袁玲,女,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晶,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洪顺,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孙玲,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袁玲与被告许洪顺、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
原告袁玲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寇学年
代理
审判员 徐 俊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