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7执387号之三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源岳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源岳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源丰钒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一鸣,苏俐华,朱庆光,陈始健,覃宁光,黄冬云,李乃标,宁斯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7执3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五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陈甘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源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县马山乡旺福村。组织机构代码:75650147-0。法定代表人李一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源丰钒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谢圩月林山脚。组织机构代码:66972369-X。法定代表人邱芝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一鸣,男,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住横县。被执行人苏俐华,女,汉族,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横县。被执行人朱庆光,男,汉族,1951年1月14日出生,住南宁市。被执行人陈始健,女,汉族,1953年12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被执行人覃宁光,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黄冬云,女,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李乃标,男,汉族,1957年11月4日出生,住横县。被执行人宁斯环,女,汉族,1958年10月30日出生,住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源岳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源丰钒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一鸣、苏俐华、朱庆光、陈始健、覃宁光、黄冬云、李乃标、宁斯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源岳贸易有限公司在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源岳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在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至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横县支行龙池分理处;开户名:横县人民法院;账号:20×××62)。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岱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秦海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