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0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某,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赵某,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安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孔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