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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842号

胡中伏与胡心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胡中伏,胡心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842号原告胡中伏,男,194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胡心义,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中伏与被告胡心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中伏于2016年9月1日以和店乡政府正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请求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中伏撤回对被告胡心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中伏负担。

审 判 长  梁平良

人民陪审员  常雪梅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