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1财保字38号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法定代表人刘建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系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艳芳,系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曲鲁海乡。法定代表人霍庆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该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9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9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公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万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