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
被执行人:某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许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与被人九利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宋某剩余债权127815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宋某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崇岳
审判员 马咏梅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