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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行审622号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培峰、谭洁芳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培峰,谭洁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行审62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被执行人林培峰,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137,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谭洁芳,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20,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斗征决字(2015)第0206026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32000元。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审查期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  程洪龙

审判员  方绮娜

审判员  何颖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吴悦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