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1180号原告娜日苏,女,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伦贝尔市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石耀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娜日苏与被告呼伦贝尔市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娜日苏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法院协调下被告已为其办理房产证为由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娜日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娜日苏负担。
审判员 玲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沃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