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480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陈皓,曾用名陈浩,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川0403邢初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皓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2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403邢初6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判处罚金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欧阳烨执 行 员 尹 评
代理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雯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