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何清,男,汉族,1971年2月8日生,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阴县。
被告:安保,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生,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住山阴县。
被告:樊红霞,女,汉族,1972年1月20日生,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与被告安保、被告樊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保、被告樊红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缓交),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何清负担(于本��定书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 兰志军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赵宝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宋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