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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975号

何清与安保、樊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清,安保,樊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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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975号

原告:何清,男,汉族,1971年2月8日生,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阴县。

被告:安保,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生,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住山阴县。

被告:樊红霞,女,汉族,1972年1月20日生,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山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与被告安保、被告樊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保、被告樊红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缓交),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何清负担(于本��定书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  兰志军

审判员  高 青

审判员  赵宝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宋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