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彩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工业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新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佰逸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元疃镇工业聚集区合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彩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佰逸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佰逸塑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2016年4月20日安徽省佰逸塑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省荣冠塑业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由安徽省佰逸塑业有限公司 变更为安徽省荣冠塑业有限公司。 二、安徽省荣冠塑业有限公司向东莞市恒彩塑胶颜料有限公司履行102980元货款给付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华山
审判员 包正明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日
书记员 韦 玲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6)皖0122执1192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彩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工业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新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佰逸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元疃镇工业聚集区合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彩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佰逸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佰逸塑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2016年4月20日安徽省佰逸塑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省荣冠塑业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由安徽省佰逸塑业有限公司 变更为安徽省荣冠塑业有限公司。 二、安徽省荣冠塑业有限公司向东莞市恒彩塑胶颜料有限公司履行102980元货款给付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华山
审判员包正明
审判员崔明
二0一六年九月日
书记员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