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163号
原告:刘天富。
原告:包淑平。
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芳。
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富、包淑平诉被告刘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富、包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凌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韩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