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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2163号

刘天富、包淑平等与刘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刘天富,包淑平,刘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163号

原告:刘天富。

原告:包淑平。

委托代理人:王东,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芳。

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富、包淑平诉被告刘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富、包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凌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韩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