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刘慧。被执行人王婷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慧与被执行人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0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0000元及损失。已执行46200元,未执行103800元等,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帐号,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勤
审 判 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