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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法执字第047-2号

杨灵芝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毕修,杨灵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047-2号申请执行人杨毕修,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顿岗乡沈岗村委下洼。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810151231。被执行人杨灵芝,女,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涧头乡毛岗村委徐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110251826。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毕修与被执行人杨灵芝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月19日向杨灵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杨灵芝承担抚养费1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灵芝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户信用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灵芝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户信用社的存款13000元至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信用社;账号00000047738395089012)。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闫保华

审判员  赵 彧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栋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