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22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付正珠,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政锋。被执行人岳秋霞,系张政锋之妻,务农。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悟计生征字(2016)第20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悟计生征字(2016)第20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逾期不自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大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悟计生征字(2016)第203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张政锋、岳秋霞负担。
审判长 王姝玲
审判员 罗 辉
审判员 杜 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田争光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