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262号之三原告大连金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博维27度空间511室。法定代表人庞志刚,总经理。被告江苏亿森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东路585号。法定代表人张伍森,总经理。被告常州苏鄂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群区五星街道外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伍森,总经理。被告常州伍森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1幢713号。法定代表人张伍森,总经理。被告常州全森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东路585号。法定代表人于钢伟,总经理。被告常州长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东路585号。法定代表人张伍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燃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亿森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常州苏鄂煤炭有限公司、常州伍森能源有限公司、常州全森能源有限公司、常州长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亿森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常州苏鄂煤炭有限公司、常州伍森能源有限公司、常州全森能源有限公司、常州长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亿森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常州苏鄂煤炭有限公司、常州伍森能源有限公司、常州全森能源有限公司、常州长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金燃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亿森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常州苏鄂煤炭有限公司、常州伍森能源有限公司、常州全森能源有限公司、常州长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庆国
审判员 董晓勇
审判员 徐爱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丁叶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