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802财保40号

马桂庭与潘永健、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桂庭,潘永健,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财保40号

申请人:马桂庭,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559。

被

申请人:潘永健,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1113���

被

申请人: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申请人马桂庭与被申请人潘永健、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申请人以上述理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潘永健、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价值21867.5元的财产,并提供位于清远市清城平安新村65号102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潘永健、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价值21867.5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马桂庭位于清远市清城平安新村65号102房屋。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莫剑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林 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