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886号
原告:济南市市中区印刷四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家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皮件厂,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克勤,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刚,北京市京大(济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市市中区印刷四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皮件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济南市市中区印刷四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市市中区印刷四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济南市市中区印刷四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钧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商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