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870号原告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石广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镇希,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1元,由原告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陶悦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