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588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
负责人:周海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薇,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君,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凌楠,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塘沽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董凌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骞
人民陪审员 徐宝娟
人民陪审员 陶永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玲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