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0984号申请执行人徐锡清,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60287-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锡石路6号。被执行人蔡云鹿,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徐锡清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蔡云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蔡云鹿支付欠款6028328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蔡云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蔡云鹿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蔡云鹿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徐锡清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银行无锡分行、建设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惠山支行、建设银行无锡惠山支行、工商银行无锡惠山支行、中国银行无锡惠山支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蔡云鹿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蔡云鹿均无银行存款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上述被执行人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蔡云鹿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蔡云鹿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蔡云鹿名下车辆登记情况,未查得有车辆登记。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蔡云鹿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锡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洛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华明执行员 赵 新执行员 王晓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江子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