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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保112号

徐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王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保112号

申请人:徐某,男。

被

申请人:王某,女。

被

申请人:黄某,女。本院在审理徐某与王某、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徐某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为了顺利审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黄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80000元;

二、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应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聂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车育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