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保112号
申请人:徐某,男。
被
申请人:王某,女。
被
申请人:黄某,女。本院在审理徐某与王某、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徐某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为了顺利审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黄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80000元;
二、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应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聂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车育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