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376号
申请人:宋华波。委托代理人肖平礼,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法定代表人黄贤明。申请人宋华波与被申请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华波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8676.8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宋华波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38676.8元),为其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亿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8676.8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梁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