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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3010号

蔡方六与黄绿丹、翁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方六,黄绿丹,翁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3010号

原告:蔡方六。

委托代理人:郑加飞、南群力,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绿丹。

被告:翁智强。

原告蔡方六与被告黄绿丹、翁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4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黄绿丹与被告翁智强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1月2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9日,被告黄绿丹向原告蔡方六现金借款5万元,并由其出具借据一份交原告收存,该借据载明:今借到蔡方六人民币5万元整,约定月利率2.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黄绿丹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并捺指印。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黄绿丹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绿丹、翁智强应共同偿付原告蔡方六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5元,被告黄绿丹、翁智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 雷

人民陪审员 胡春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