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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保596号

田铁成与李兴华、东阿先达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铁成,李兴华,东阿先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596号原告田铁成,男,1959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李兴华,男,1962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东阿先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光明街105号。法定代表人刘泽贵,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鲁1522执保5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李兴华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肇事车辆鲁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AZ**挂)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