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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蒙执字第455-14号

武素秋、陈海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素秋,陈海玲,马振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蒙执字第455-14号申请执行人武素秋,女,1949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淝河路4号。被执行人陈海玲,女,48岁,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马振宇,男,48岁,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09)蒙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振宇的银行存款8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日

书记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