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3017号
原告:马某某,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萍,宁夏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雪萍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甲(2015年3月25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5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2014年9月5日在大武口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25日生育一女李某甲。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有严重暴力倾向,曾因生活琐事殴打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1月4日原告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后,被告带领村干部及家人去原告娘家承认错误,要求原告回家,但原告认为被告恶习不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处理。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则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并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原告应当承担部分债务。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5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2014年9月5日在大武口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25日生育一女李某甲。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1月9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用拳脚对原告施以暴力,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2016年1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告带领村干部及家人去原告娘家承认错误,要求原告回家,但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差,婚后因生活拮据,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尽管被告采取了措施想重归于好,但原告认为无和好可能,不愿意和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从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有效改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生女抚养问题,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双方在法庭上均强烈要求抚养孩子,因孩子尚在哺乳期,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不直接抚养孩子,但可以通过给付抚养费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关于被告给付抚养费的标准,按照被告的自身生活条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每月给付300元较为合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被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要求原告承担部分共同债务,但被告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共同债务,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李某甲(2015年3月25日出生)由原告马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李某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马某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具体探望时间、方式由原、被告双方根据孩子的需要协商解决;
三、原告马某某婚前个人财产TCL42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宝石花电冰箱一台、电视柜一个、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毛毯一条、被子两床归原告所有。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剑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梁宗权附:本判决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注意事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