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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314号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胜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胜江,谢春玲,谢付兴,刘素勤,谢付同,关文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胜江,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谢春玲,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谢付兴,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刘素勤,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谢付同,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关文艳,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胜江、谢春玲、谢付兴、刘素勤、谢付同、关文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胜江、谢春玲、谢付兴、刘素勤、谢付同、关文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魁

审 判 员  王献文

代理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丽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