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478号原告湖北贵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安陆府路东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瑜,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贵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贵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贵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贵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若月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党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