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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421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火车北站支行与尹镪银、段瑞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火车北站支行,尹镪银,段瑞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火车北站支行。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火车北站。

法定代表人:XX,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尹镪银,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团山镇崇建村太平组22号。

被执行人:段瑞芹,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王庄寨乡三合楼村,系被执行人尹镪银之妻。本院依照生效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火车北站支行与尹镪银,段瑞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尹镪银,段瑞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建平

审 判 员  宁顶峰

审 判 员  彭 卓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