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1执1167号

尹龙、范自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龙,范自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167号

申请执行人:尹龙,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

被执行人:范自成,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邵东县。我院依申请执行人尹龙的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邵东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邵东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未受偿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德全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郑文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