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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222号

四川知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知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知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E区8栋。法定代表人张楠楠,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五里村佛学院场21#-28#。法定代表人柳志伟,职务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成仲字第751号调解书,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四川知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0467.49元。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知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志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故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成仲字第75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

二〇一六年九月××日

书记员  陈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