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献。
被执行人:韩豪豪。
被执行人:张小晓。关于王明献与韩豪豪、张小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方城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明献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明献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4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邦建
审 判 员 娄啼鸣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任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