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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419号

关于申请人王明献与被执行人韩豪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明献,韩豪豪,张小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献。

被执行人:韩豪豪。

被执行人:张小晓。关于王明献与韩豪豪、张小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方城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明献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明献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4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邦建

审 判 员  娄啼鸣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任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