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终1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福泰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旭光村。法定代表人樊福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华,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士课街35号。法定代表人毕见龙,局长。委托代理人解宏,该单位法制科科长。
上诉人哈尔滨福泰祥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1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16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上诉人哈尔滨福泰祥木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韩玉清
代理
审判员 赵 扬
代理
审判员 吕国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爽徐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