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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行终127号

哈尔滨福泰祥木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福泰祥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福泰祥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行终1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福泰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旭光村。法定代表人樊福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华,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士课街35号。法定代表人毕见龙,局长。委托代理人解宏,该单位法制科科长。

上诉人哈尔滨福泰祥木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1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16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上诉人哈尔滨福泰祥木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韩玉清

代理

审判员  赵 扬

代理

审判员  吕国庆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爽徐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