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太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235821-9,住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区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柳林。被执行人四川绵阳重业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226405-6,住所: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文武西路472号。
法定代表人:张才军。案由:加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海太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四川绵阳重业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许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