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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398号

四川海太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阳重业齿轮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海太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阳重业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太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235821-9,住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区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柳林。被执行人四川绵阳重业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226405-6,住所: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文武西路472号。

法定代表人:张才军。案由:加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海太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四川绵阳重业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许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