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181民初593号
原告:闫国胜,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古交市。
被告:古交市河口镇磨石村村委会,住所地古交市河口镇磨石村。
主要
负责人:张永万,主任。
原告闫国胜与被告古交市河口镇磨石村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1年6月1日,被告古交市河口镇磨石村村委会在原告闫国胜经营的饭店接待客人用餐,共计欠原告餐饮服务费4810元。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还原告欠款48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古交市河口镇磨石村村委会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闫国胜餐饮服务费4810元;
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古交市河口镇磨石村村委会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小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军尧